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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名市政干部收受他人财物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0-07-20 16:22:31 阅读: 来源:法兰厂家

11月13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某南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南担任漳州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主任科员兼任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其监管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职务上的便利,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春节前,非法收受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路侧带改造工程承包人送给的人民币计20400元。

2008年7月和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郑某南非法收受漳州市芗城区南坑北路及桃林路改造工程承包人送给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2007、2008、2009年春节前及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郑某南非法收受漳州市市区路灯设施维护及管理项目工程、新浦路及迎宾路路灯改造工程承包人送给的人民币计30000元。

后来被告人郑某南分别向中共漳州市纪委、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纪款人民币26400元、退赃人民币30000元。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南任漳州市建设局主任科员兼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是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有管理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值人民币56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某南在纪检部门约谈期间,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上缴违纪款,又在检察机关初查期间、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交代收受部分受贿事实并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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