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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日起实施-【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8 23:45:24 阅读: 来源:法兰厂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日起实施

钦浪网—北部湾晨报记者 何治林

明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正式实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是消费者,《消法》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年的“3·15”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作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的《消法》20年来首次修改后“新”字体现在什么方面,那些内容值得市民重点关注?近日,市工商部门为广大市民进行了解读。

据工商部门介绍,经过大修的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这些修改,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并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网购享有七日后悔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今通过网络在电脑、手机等设备远程购物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然而庞大交易量的背后是逐渐增多的消费纠纷。由于网购中的绝大部分属于远程异地购物,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大部分消费者还不了解商家具体地址和商品详情,维权十分困难。

不过随着新《消法》的实施,网购维权难的情况将得到改善。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拥有了七天的反悔权,但需要承担退货运费。网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信息,明确网店不能“隐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七天无理由退货”、“网店不得隐身”和“网店消失网络交易平台赔偿”三条规定的出台,约束网店经营者的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更多的责任,提升了市民网购的安全感。

经营者需“自证清白”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一个问题而放弃维权,这个问题就是举证难。以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一些十分技术性的问题普通消费者很难举证。消费者要想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成本高昂。

新《消法》中的新增条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破解了之前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如今,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十分重要,但是我们的手机上经常会莫名收到一些商业短信,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阅读一些新闻后,市民不仅怀疑是自己在一些商家消费后,经营者泄露或者出售手机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部分市民甚至在确定后都投诉无门。

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了下来,更注重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此外,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拒开发票违法,不许以通知、告示等方式免除经营者责任等条款,对霸王条款、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届时消费者维权将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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